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14號原告 梁黃春米 訴訟代理人 謝旻 被告 陳威伸
嚴仁賢 陳文龍 李榮華 陳宏恩 (原名 陳俊霖 ) 楊友禎 王正位 巫岳森 (原名 巫億成 ) 葉芳如 陳志成 陳冠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遠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