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號原告祭祀公業 張能旺
之5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被告戊○○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