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2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炫竣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王炫峻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炫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王炫峻」之記載,顯係「王炫竣」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王炫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