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登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律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15,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