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612號聲請人 陳志文 上列聲請人陳志文因與相對人 呂泳鋐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志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