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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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曹宇萱 被告 許定睿 (原名: 許振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法官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