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丁○○
乙○○○戊○○丙○○己○○○被告庚○○
甲○○富全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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