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21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
甲○○
戊○乙○○丁○○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22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附帶上訴人並於民國97年
4月28日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人甲○○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37,5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附帶上訴人戊○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附帶上訴人乙○○、丁○○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附帶上訴人丙○○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均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