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司催字第二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曾家祥┌──────────────────────────────────────────┐│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廣揚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7年1月15日│6,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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