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62號原告 洪國華 被告 洪正華
洪素珍 洪素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48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2萬2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8904元。原告前依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691號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萬7384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故有溢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480元之情事。
原告聲請返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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