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3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促字第 3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178號債 權 人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照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債務人給付(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