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籍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唐嘉才
楊志明 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會籍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於被告公司會籍存在,核其內容係請求確認其基於會員資格所生權利存在,是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已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6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據原告所陳,其等本件勝訴所獲利益為173,6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3,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