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65號原告 彭于真 被告 林奕成
王思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 律師
李宗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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