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告 曾惠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惠貞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