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金雕
陳瑞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平助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8,105元,應徵裁判費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