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營小字第4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朱書賢
被 告 沈錦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壹仟玖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