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3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余霈穎
被 告 簡玉釵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
捌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