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東宇宋賢富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宋東宇即宋賢富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宋東宇即宋賢富於民國106年7月4日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7年4月27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執行更生程序;惟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經債權人良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該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合計逾百分之99,該更生方案顯無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望,本院司法事務官遂函請聲請人說明現任職何處、於108年1月至同年6月間每月薪資明細,並提出依子女成年前後二階段之更生方案到院,聲請人於108年7月11日收受該函,於108年7月25日具狀到院,雖陳報其任職於順業營造工程公司,並檢呈薪資明細到院,然亦陳稱其因疾病已漸無力負荷工作,無法履行先前提出的更生方案,請本院逕予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情,經本院調取各該卷宗核閱屬實,堪可採認。
(二)聲請人確有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所規定之事由,本院審酌聲請人現身體健康及其工作、收入之情形,認續為執行更生程序並無實益,而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為適當。
三、依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09年1月21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顏崇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