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怡菁選任辯護人卓育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怡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吳俐臻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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