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誌宏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緝字1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戴誌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戴誌宏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10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仍未遵期到庭,而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本院108年1月10日之訊問筆錄及點名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