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嘉簡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俊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的玻璃球吸食器參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累犯加重的說明,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前科累累,素行非佳,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顯乏戒斷毒品之意,惟施用毒品主要戕害自己的身心健康,尚未直接侵害他人法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的玻璃球吸食器3組,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的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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