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8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106年度易字第7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彥瑋於民國106年9月12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業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可稽,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6年10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9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等情,此有前揭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證,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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