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一○六年度交訴字第一○六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對楊文斌所涉過失傷害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文斌因過失傷害、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以106年度交訴字第10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與告訴人 王心平 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對於被告此部分之告訴,本院認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不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原裁定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