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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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 曾榮俊 訴訟代理人 劉伊靜 被告 張高松
張芳綾 張貴媛 張芳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0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建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即原告民國於107年4月12日經由本院105度司執字第156934號強制執行程序拍定上開不動產應有部分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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