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大德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18309號、102年度調偵字第3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㈠證人即告訴人董00於偵查中之證詞;㈡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4張(見102年度偵字第18309號偵查卷第26-1頁)」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甲○○駕駛態度輕忽,復迄未賠償告訴人乙○○、董00所受損害,且本案車禍之發生,乃被告未禮讓右方之乙○○先行,又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其計程車車頭因此撞上乙○○機車之左側側身,此業據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記載綦詳(見102年度他字第2590號偵查卷第10頁反面),並有車損照片7張在卷可憑(見第13頁至第14頁反面),是以乙○○雖亦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惟被告之過失程度仍明顯高於乙○○,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告訴人董00所受傷勢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8309號102年度調偵字第3359號被告甲○○男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村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以駕駛計程車載送客人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2年1月23日12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1段285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行經文化路1段285巷26號前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時,左方車應禮讓右方車先行,且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穿越上開路口,適有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搭載兒童董○○(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沿文化路1段285巷由東往西方向直行,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於通過上開交岔路口時,雙方皆避煞不及,遂於交岔路口發生碰撞,致使乙○○因此受有下背挫傷、左前臂、右手多處擦傷及挫傷,董○○則受有肱骨上端閉鎖性骨折、股骨閉鎖性骨折及牙齒損傷等傷害,經警獲報至現場處理,始悉上情。而甲○○於肇事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據報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乙○○、丁○○(董○○之法定代理人)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相符,復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3紙、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紙、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一過失行為同時造成告訴人2人受傷,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被告於肇事後,員警據報到場處理時,當場向員警坦承為肇事者一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紙在卷可憑,是被告於員警尚不知何人犯罪前,即向員警主動坦承肇事,並自願接受裁判,已符合自首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檢察官楊四猛
歐蕙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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