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被告間之無償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5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瑞彰 被告 劉鳳珠
藍天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被告間之無償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計算式:臺中市○○區市鎮○段○○○號土地面積147.16㎡×公告土地現值21,700元/㎡×被告劉鳳珠之應有部分6/20=985,012(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臺中市○○區市鎮○段○○○號土地面積147.16㎡×公告土地現值21,700元/㎡×被告劉鳳珠之應有部分6/20=958,012(小數點後四捨五入)」;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其原本不符,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賴榮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