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34號聲請人 林素貞 上列聲請人林素貞因與相對人 林宏忠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素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宏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