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94號原告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