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0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8年度訴字第60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