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8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8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諺上列被告因102年交訴字8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本良書記官朱烈稽通譯賴恩冕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陳照世被告黃俊諺輔佐人黃正吉選任辯護人洪茂松律師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被告在庭身體未受拘束。
法官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項被告答
黃俊諺男6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號居臺南市○○區○○里00○0號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俊諺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兩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俊諺平日駕駛自小貨車運送肥料及農藥桶前往田裡務農,駕駛為其附隨義務,其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沿臺南市○○區○○里○○○○道由西往東行駛,於同日18時5分許,行至該道路26公里50公尺處時,因車輛故障未移置路邊,違規於快車道停車,妨礙交通,且未設置警示措施,適 詹昆才 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亦沿上開道路由西往東行駛,行至黃俊諺車輛故障處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煞車不及,撞擊黃俊諺上開自小貨車車尾,致詹昆才受有脾撕裂傷及多處腹內血管損傷併胸腔積血、左肋骨折併創傷性血胸、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經送醫後仍於同日20時3分許不治死亡。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76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業與被害人家屬以新台幣30萬元達成和解,並已按期全數給付完畢。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得提起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正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朱烈稽法官陳本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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