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5月6日以法矯字第0999017131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10月5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