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案被告甲○○前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本案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而被告自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羈押迄今已逾九月,認已無繼續予以羈押之必要,經核其聲請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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