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329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原名:陳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計付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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