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28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貳拾元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肆拾參元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間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79(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逾期開始至清償日止,逾一期繳交300元、逾二期繳交400元、逾三期繳交500元違約金。
(二)然債務人未依約繳款,餘欠信用卡款118,144元。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於民國100年6月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四)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8月1日,目前尚欠本金226,105元、利息880元。
(五)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最高透支額度),約定於民國94年6月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六)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8月20日,目前尚欠本金55,090元。
(七)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7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7月起,分120期,利率3.88%,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八)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協債權為:信用卡款118,144元(占總債權32.05%),信用貸款250,472元(利率8.88%占總債權54.68%、利率16.88%占總債權13.27%),總債權金額為368,616元,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97年5月9日,餘欠信用卡款本金98,320元、信用貸款利率8.88%之本金167,743元、信用貸款利率16.88%之本金40,709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九)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十)依據民法第205條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並自110年1月20日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十一)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等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3328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8320元陳倉宏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98320元陳倉宏自民國97年5月10日起自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002新臺幣167743元陳倉宏自民國9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8%003新臺幣40709元陳倉宏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99%003新臺幣40709元陳倉宏自民國97年5月10日起自民國110年7月20日止年息16.8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167743元陳倉宏自民國97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40709元陳倉宏自民國97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