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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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28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周青穎周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零柒拾肆元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伍拾玖元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伍拾柒元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間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79(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逾期開始至清償日止,逾一期繳交300元、逾二期繳交400元、逾三期繳交500元違約金。
(二)然債務人未依約繳款,餘欠信用卡款100,117元。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11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四)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95年5月21日,餘欠本金27,788元、利息308元。
(五)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11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六)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95年4月22日,餘欠本金129,437元、利息2,668元、違約金130元。
(七)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7月起,分96期,利率10%,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八)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協債權為:信用卡款100,117元(占總債權38.967%),信用貸款156,810元(利率15%占總債權10.892%、利率12.88%占總債權50.141%),總債權金額為256,927元,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97年6月27日,餘欠信用卡款本金86,074元、信用貸款利率15%之本金24,059元、信用貸款利率12.88%之本金110,757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九)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十)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98年2月23日,餘欠本金77,715元,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十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十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等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3328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6074元周青穎即周麗雪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86074元周青穎即周麗雪自民國97年6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002新臺幣24059元周青穎即周麗雪自民國97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3新臺幣110757元周青穎即周麗雪自民國97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004新臺幣77715元周青穎即周麗雪自民國98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24059元周青穎即周麗雪自民國97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110757元周青穎即周麗雪自民國97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77715元周青穎即周麗雪自民國98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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