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欣鼎環保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余旬蕙(原名 余燕文 )被告日中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曾啟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軍偵字第152號、107年度軍偵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余旬蕙(原名余燕文)、曾啟發、欣鼎環保有限公司、日中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上開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上開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家豪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