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 杜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3月3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光彧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48006-91,00012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48007-01,00013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48008-21,00014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48009-41,00015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48010-01,00016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48011-21,00017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48012-41,00018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48013-61,00019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48014-81,000110大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48015-0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