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原告 王冠君 被告 王美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扣押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原告於APP結識訴外人,訴外人夥同被告以女兒手術及需用款為由,向原告詐得新臺幣(下同)102,105元,於得手後將所詐金額轉換成比特幣並轉給同夥指定之比特幣錢包帳戶,依一般知識及經驗,應無人會提供自己帳戶為他人收款、轉帳,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負賠償之責任。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2,105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扣押。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034號),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725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0538、15972、32482、33434號,111年度偵字第751、9116、11430號),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刑事判決在案,而原告為前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0538、15972、32482、33434號)之告訴人,而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業經本院於上開刑事判決中說明「該移送併辦部分即非本案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酌,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陳昭仁法官方楷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詹右辰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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