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275號
原   告  陳政男
被   告  雷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於臺中市○○區○○
路○段00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
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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