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309號
原   告  徐明基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
       郭釗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淡 祭祀公業、 徐都 祭祀公業間請求確認租賃關
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徐淡祭祀公
業、被告徐都祭祀公業之最新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且該文件需
能查得祭祀公業所在地址、派下員全體姓名、祭祀公業財產明細
及祭祀公業最新管理人姓名、住居所之各項內容,如逾期未補正
者,即駁回原告對被告徐淡祭祀公業、被告徐都祭祀公業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原
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或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4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及
103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
後,以祭祀公業為當事人者,若該祭祀公業經登記為法人者
,應依其登記,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若祭祀公業尚
未登記為法人者,依其使用之名稱,並列管理人為其法定代
理人。復按祭祀公業條例於民國97年7月1日公布施行後,
未登記為法人之祭祀公業,具非法人團體性質,提起上訴,
應由其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固為上訴之合法要件
,惟管理人是否經合法選任,攸關該祭祀公業法定代理權有
無欠缺,法院於此不問其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依職權
調查之,縱使其實際尚有欠缺,苟非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
,仍應以裁定酌定期間命為補正,迨逾期不為補正時,始得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抗字第2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中記載徐淡祭祀公業、徐都祭祀
公業為被告,惟原告未提出被告徐淡祭祀公業及被告徐都祭
祀公業(下稱被告2人)之最新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則被
告是否已登記為法人並無法確認,故本院均無法特定被告2
人究竟為法人或為非法人團體,亦無法知悉被告2人法定代
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準此
,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尚非不能補正,應由原告補
正其起訴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原告對被告2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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