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孫美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刁聖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
橋簡字第15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交付本院一一○年度橋簡字第一五七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四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
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
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
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
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至3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橋簡字第157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10年
4月14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並無不合,爰依上述規
定命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予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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