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25號
原告 李陳愛嬌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
被告 李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