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祐格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48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6年度簡字第3018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祐格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件所示時間,在其址設新北市○○區○○街○號2樓住處,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後,登入如附件所示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絕香-神奇食用植物消臭論壇」網站,續以帳號「U2Admi
n」刊登如附件所示內容,致足以貶損 江榮 原之名譽。案經 江榮原 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江榮原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業據告訴代理人於107年5月21日審理時陳明,並有107年5月21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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