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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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李登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業於民國107年4月25日將上開公示催告刊登於新聞紙,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廖仲一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1│ 何恭成苗栗縣獅潭鄉農會│107年1月31日│7,000元│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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