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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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9號原告 曹維真 被告 陳冠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11日向其借款新臺幣70萬元,並簽立借據,詎屆期未清償,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前開借款,固有借據等可資為憑。惟依借據第2條約定,倘立據人於到期日不履行借貸還款義務情事時,立據人須負擔所有法律責任,本契約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苗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前開借據可按。則本件金錢借貸所生訴訟,兩造既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是類訴訟性質上亦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依前開說明,該合意管轄約款即得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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