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10號聲請人 江素碧吳新妹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宸和附表: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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