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告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原告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文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被告生活藝術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銘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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