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原告 柯瑞展 被告 陳國華 上列被告因涉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梁家贏
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慈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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