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判決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森 相對人 柯金令 原籍設新北市○○區○○路○○○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海怡康化學材料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所謂錯誤,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又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號民事判例及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民事裁判意旨可以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因聲請人於書狀記載之誤繕,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上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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