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楊延徽 法定代理人 后則怡
楊朝斌 被告 裴寶蘭
裴智強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18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念純